課程資訊
課程名稱
比較公法專題研究一
SEMINAR ON COMPARATIVE PUBLIC LAW(I) 
開課學期
96-1 
授課對象
法律學院  法律研究所  
授課教師
許宗力 
課號
LAW7071 
課程識別碼
A21 M4150 
班次
 
學分
全/半年
半年 
必/選修
選修 
上課時間
星期二7,8(14:20~16:20) 
上課地點
社法28 
備註
限法律學院學生(含輔系、雙修生)
總人數上限:25人 
 
課程簡介影片
 
核心能力關聯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課程大綱
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課程概述

題目名稱: 言論自由比較研究
內容概要:

本學期比較公法課程旨在從比較法觀點出發,探討言論自由相關問題。在言論自由領域,美國法向來是我國主要考察對象,並且也的確對我國法發展起了很大影響作用。美國法固有其優越性,但其他國家的發展也各有其特色,均不無參考價值。本課程因此試圖把比較法考察視野擴展到我們比較不熟悉的德國與其他國家,我們將發現,不同國家可能因政、經、社、文等條件發展的不同,而使言論自由呈現不同的地形地貌。
比較法研究困難的地方首在於語言的障礙。為配合同學之學習,參考文獻不得不還是以中、英文為主,德國法部分則由老師講授,同學如能直接閱讀更是歡迎。學期前階段,首重文獻閱讀,佐以我國法之比較討論。後階段則由每一選修同學擇一相關題目依序撰寫報告。學期結束再以定稿繳交。
一、 猥褻性言論
二、 商業性言論(商品廣告、媒介性交易言論、醫師、律師等專門職業廣告)
三、 毀謗性言論
四、 侮辱性言論
五、 仇恨性言論
六、 政治性言論(顛覆政府、侮辱公署、侮辱國家象徵、侮辱外國國旗國章等言論)
七、 不表意自由、判決公開道歉 Say You Are Sorry!
八、 民事法如何解決言論自由與其他基本權之衝突
九、 集會自由
十、 通訊傳播自由----廣播電視台組織
十一、 通訊傳播自由----廣播主管機關組織
十二、 其他

※ 除了所撰寫報告,按時出席上課並參與討論,亦計入學期成績參考,應無須老師提醒。












 

課程目標
從比較法觀點探討言論自由相關問題 
課程要求
選修同學每人須獨立撰寫一篇報告,按時上課,參與討論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Office Hours
 
指定閱讀
 
參考書目
參考文獻

林子儀 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元照,2002
林子儀 言論自由導論,收錄於台灣憲法之縱剖橫切,頁103以下
許宗力 談言論自由的幾個問題,收錄於法與國家權力(二),頁195以下。台灣憲法之縱剖橫切,頁239以下
法治斌 法治國家與表意自由,正典,2003(定義猥褻出版品:一首變調的樂章?頁247以下,跳脫衣舞也受表意自由的保護嗎?頁267以下,當表意自由碰到名譽保護時,歐洲人怎麼辦?頁303以下)
廖元豪 我的色,她的情,干你甚麼事?台灣本土法學 69期,頁一以下
廖元豪 Virginia v. Black 與種族仇恨言論之管制,焦興凱編,
美國最高法院重要判決之研究 2002-2003,頁105以下
徐偉群 論妨害名譽罪的除罪化,台大法研博士論文,2005
司法院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
Jackson, Vicky and Tushnet, Mark,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Law, 1999
Whitman, James Q., Enforcing Civility and Respect: Three Societies, 109 Yale L.R. 1279 (2000)
Eberle, Edward J., Public Discourse in Contemporary Germany, 47 Case Western ReserveL.R. 797 (1997)
Rosenfeld, Michel, Hate Speech in 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 A Comparative Analysis, 24 Cardozo L.R. 1523(2002-2003)
White, Brent T., Say You Are Sorry: Court-Ordered Apologies As A Civil Rights Remedy, 91 Cornell L.R. 1261 (2005-2006)
Choi, Dai-Kwon, Freedom of Conscience and the Court-Ordered Apology for Defamatory Remarks, 8 Cardozo J. Int’l & Comp.L.205(2000)
其他資料於課堂補充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課程進度
週次
日期
單元主題